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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低保残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免书杂费
佛山昨公布《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
昨日,佛山市政府对外公布了《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佛山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医疗、就业、教育、交通以及公共设施等方面可享有优待。
同时,各区原有的优待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可在当地继续执行。
背景
据介绍,目前佛山市有残疾人10.7万人,约占总人口的3.12%。1993年,佛山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十优十免》,从2000年开始五区也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了优待残疾人的具体办法。从去年开始,佛山市残联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并参照五区办法,通过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
内容
医疗救助:凭《残疾人证》免费挂号
残疾人在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人证》实行免费挂号,并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化验、取药优先。凭《特困残疾人家庭医疗照顾证》门诊、急诊,药费减免15%,治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免20%。同时,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救济或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教育: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两免一补”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生给予“两免一补”的资助,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对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要平等录取。对于考入全国各类大、中专院校和参加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区残联给予一次性补贴,分别为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高中(中专)阶段1000元。
就业:按比例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同时,工商部门要减收或免收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工商管理费。
公共设施:可免费使用多种场所
残疾人外出乘坐汽车、轮船、火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盲人免费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凭证可享受五折优惠购票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
同时,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由市、区管辖的文化艺术馆、博物馆、公园;免费办理图书馆读者证(包括借书证、阅览证、自修证等);在法定节假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可半价优惠购票。并且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厕。 (记者 徐梅花 通讯员 纪伟明)
来源:广州日报 200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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