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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埋有病儿子抛弃残疾婴儿,两起家庭悲剧令人深思
本网洞头10月8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徐顺和) 7年前将患精神病的儿子活埋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张通林一家4人以及算命先生郑阿琴,日前被洞头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处以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91年,张通林的二儿子张成华突发精神病,经常殴打家人、捣砸东西。经过五六年的治疗,家中债台高筑,张成华的病情仍未见好转。1997年8月,因不堪忍受儿子精神病发作时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张通林、陈树花夫妇动起了除掉亲生儿子的念头。经张通林、陈树花、林池明(张通林的女婿)、林惠银(张通林的侄女婿)共同商议,决定将张成华骗至浙江省洞头县大门镇“处理掉”。林池明的远房亲戚、当地的算命先生郑阿琴明知林池明等人将实施犯罪行为,仍帮林池明、林惠银选好处理张成华的“风水宝地”,并协助挖好活埋张成华的土坑。林池明持木棍将被骗至坑边的张成华击倒,然后伙同林惠银将其捆绑后活埋。
今年2月16日,洞头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成功侦破此案。不久,涉及此案的张通林一家4人及郑阿琴被洞头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起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通林、陈树花、林池明、林惠银目无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郑阿琴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5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网葫芦岛10月8日电(冯玉兴 单喜武 计学岩)辽宁省葫芦岛市一名刚出生4小时的残疾男婴,竟被爷爷、奶奶和父亲抛到一片高粱地里煎熬了7昼夜。幸遇好心人和有关部门的紧急救助,才脱离了生命危险。近日,弃婴的爷爷、奶奶和父亲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8月23日下午4时30分,连山区台集屯镇老虎洞村村民于德全在一高粱地,发现一个刚出生不久的残疾男婴:上唇唇裂,而且唇裂处长了3个肉瘤。村长李印中马上带着两个村民抱起孩子打车半夜赶到锦州市中心医院。次日凌晨3点,他们又抱着孩子回到村里。为了不让孩子遭罪,台集屯镇为孩子联系上了收养者——沙河乡乌朝屯村的一对农民夫妇。经过多方努力,接到报警的台集屯镇派出所民警在锦州市太和区康乐医院,查到了男婴母亲住院的档案。
民警在当月17日的住院登记上看到:产妇姓李,家住连山区金星镇网丰村。民警直奔金星镇网丰村。婴儿的爷爷、奶奶和父亲梁某都承认扔了一个残疾婴儿。当即,三人被带回派出所讯问。讯问结果令民警大吃一惊,从17日开始到8月23日下午4时30分,这个新生儿在高粱地里已熬过7昼夜!据了解,获悉孩子是个残疾婴儿后,梁某一家人都不好受,考虑到家庭条件困难,又怕孩子养不活,再加上怕村里人说三道四,孩子的父亲梁某最先提出将孩子扔掉。于是,大家就瞒着孩子母亲,说孩子一出生就被羊水呛死了,由爷爷把孩子扔进了高粱地。
短评:善待生命 敬畏法律
又是两起血淋淋的故意杀人案,又是两起家庭私自施法酿成的人间惨剧!
在一个人的所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中,生命权是他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神圣的权利。这一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一出生,无论他健康还是有着先天后天的精神或身体缺陷,性情为人受人尊敬还是遭人唾弃,甚至犯有极大的罪恶,非经法定的程序,非由法定的机关执行,任何人,即便是给了他生命,将他带到人世间的他的父亲母亲,都无权剥夺其生命。否则,就是杀人,就是犯罪。
两起故意杀人案有相同的特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家人一致同意作案。悲剧之所以发生,都可以归结于这两家人漠视生命的神圣,无视法律的尊严。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善待生命,这样的家庭悲剧不再重演 (作者:范跃红 徐顺和)
来源:检察日报 20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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