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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宁致球迷公开信 诚挚地对曲乐恒说声对不起
今天下午2点30分,张玉宁在北京保利大厦三层多功能厅举行媒体见面会,就“车祸官司”发表自己的看法。会后张玉宁发表了《致全国球迷的公开信》,公开信全文如下:
今天我在北京有幸参加了媒体见面会,并借车祸事件终审判决的机会就4年前的交通事故向媒体进行一次全面表述,由于见面场地条件的限制,我无法邀请球迷来参加,所以希望能够通过公开信的方式向广大球迷讲讲我的心里话。
今天我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了我的义务,用我多年的积蓄和部分借款将全部款项交到了法院,我渴望这场官司的结束能成为我和曲乐恒人生新的起点,其实我和他一样,都是这场不幸的受害者。车祸留给我九处骨裂和巨大的精神压力。上场比赛时都有人在球场大喊“黑社会”,我曾多次想为自己做出辩白,但我最终还是选择了沉默。
我理解曲乐恒的心情,他不能踢球了,而我侥幸还留在了球场了,在这种情况下,有过激的言论我都能理解,4年来也许进球是我唯一的表达方式,我不想激化彼此之间的矛盾,不想彼此有更多的伤害,因此我放弃了起诉权,我忍了。
最近整理东西时,我又看到了我们俩个人小时候的照片,还是少年时的我们坐了几十个小时的火车到当时国青队训练地昆明报到,只有我们两个人,但彼此依靠,傻呵呵,但很快乐,根本不知道在未来等待我们的会是这样的不幸。其实在这场意外刚发生后,我也不认为我们的友谊会就此终结,记得他在手术后还拉着我的手说:“老黑,也不能老怪你,我没做好,也有责任。”听这话我心理难过极了,所以在车祸事件责任判定的时候,我毫不犹豫承担了全部责任。但是没有想到,这最终成了导致我们关系破裂的导火索,我的意外事故让事件的真相逐渐偏离本身,最终变成蓄意谋害,我想要对曲乐恒说:“我们既然无力改变过去,就要勇敢面对未来。毕竟生活还要继续下去,该我承担的责任我不会推卸,但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也无法承认。由于我的无意过失,再次对你说声对不起。”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的就是这些年来一直支持我的朋友们,我的球迷朋友们,没有你们,我很难独自面对这么多风风雨雨,此时此刻,我无法用语言表达……
请相信,不会让你们失望,我感谢所有爱我和恨我的人,你们让我在成长的道路上坚定不移的选择了阳光与坚强,谢谢。
张玉宁
2004年11月22日于北京
曲张事件大事记
2000年4月26日晚辽宁队发生重大事故,三名球员在开车外出吃饭的途中发生严重车祸,这三名球员分别是曲乐恒、张玉宁和王刚。他们乘坐的车辆是一辆灰色的起亚车,车牌号为“辽AZ5036”。
2000年4月27日下午5点,辽宁足球俱乐部特别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证实三人驾车前并没有喝酒,同时指出车祸是由于由于张玉宁驾车时,对面相对开来的车大灯晃了他们的车。张玉宁急于打轮撞到了树上。并表示俱乐部将尽最大努力对曲乐恒进行帮助。
事隔半年,12月12日曲乐恒之父曲明书亲口披露“辽足车祸”内幕,就车祸前到底有没有喝酒进行分析、对为什么不追究张玉宁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质疑,并认为俱乐部拖欠曲乐恒的医药费。18日,曲家宣布已经接到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将正式起诉张玉宁。
2001年4月3日,张玉宁被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传唤调查。
2001年4月19日,被曲家称为黑社会头目的边峰以诽谤罪对曲乐恒提出民事诉讼。
2001年6月8日,边锋状告曲家诽谤一案正式开庭,但没有结果,此事至今一直被搁置。
2001年10月19日,受曲乐恒委托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要求追究张玉宁刑事责任的自诉状。
2001年11月9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曲乐恒对张玉宁的刑事自诉请求。
2002年7月29日,沈阳市东陵区交警支队进行民事调解,但关于赔偿问题最后没有达成一致。
2003年3月中旬,曲乐恒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双方的民事调解提上了日程。
2003年6月30日,曲乐恒委托家人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张玉宁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574万元人民币,和平区人民法院已在7月7日正式受理了这起诉讼。
2003年7月17日,曲乐恒和家人从北京返回沈阳,准备曲乐恒诉张玉宁车祸赔偿案的正式开庭。
2003年10月24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曲张车祸赔偿案”。在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争论之后,法庭希望双方搁置争议庭外调解,双方都表示接受调解。
2003年10月30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就“曲乐恒车祸案”正式下发了民事裁定书,曲乐恒将得到开庭后的首笔赔偿金,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这笔钱将包含在日后张玉宁最终赔偿的金额中。曲乐恒表示,拿到这10万元后将到北京继续已中断许久的治疗。
2003年11月3日,首笔赔偿金10万元没有收到,曲乐恒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2004年3月8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一审裁定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63万元。一审判决结果如下:张玉宁赔付曲乐恒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用具费等13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635566.64元。
2004年11月10日,沈阳东陵区法院二审裁定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34万元。
来源:新华网 20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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