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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112401199402
【标题】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40123
【实施日期】 1994012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农牧渔业
【文号】 国务院令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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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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