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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112701198943
【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90504
【实施日期】 198905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教育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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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卫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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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这一状况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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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废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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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各地要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切实完成或超额完成这一任务。
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各类残疾少年儿童的人数,并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稳妥可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步制定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的近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争取在“七五”后两年和“八五”期间打好基础,并有较大的发展,到二OOO年,力争全国多数盲、聋和弱智学龄儿童能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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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目标。
--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的地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0%以上。“九五”期间,在继续发展、巩固、提高初等教育的基础上,使初级中等以上的残疾人教育有适当的发展。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一般县(市),到二OOO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并创造条件发展初级中等以上教育。
--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
--大、中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的初级中等以上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今后五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当地民政、劳动、教育部门,为残疾青年举办一所职业技术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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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残疾儿童出生率比较高的地方,要努力探索通过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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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发展盲、聋和弱智等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要加强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法规。各地应按照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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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规划;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管理;负责特教师资的培训和组织特教教材的编审。
--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残疾青年的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由民政、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和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少年儿童的残疾分类分等和检查诊断,并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教学校(班)的残疾少年儿童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并制订政策,在基建投资和经费方面给特殊教育事业以积极的支持。
--残疾人联合会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特殊教育工作。
--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热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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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
--按照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根据中央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特殊教育经费应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这是解决特殊教育经费主要渠道。
--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
--各地应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
--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以弥补办学经费之不足。
--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一九八九年起,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专款专用,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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