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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11220219934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附英文)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31213
【实施日期】 19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税务
【文号】 国务院第13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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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